隨著我國無線電事業持續快速發展,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績。經過不懈努力,我國逐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主體的無線電管理法規體系,為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管理職能提供了重要法規依據。
一般法律
涉及無線電管理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這些法律中都有與無線電管理相關的條款。
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增加了對因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處罰規定。具體內容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8條增加了對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行為的處罰條款。具體內容是:“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span>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50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該條款明確了無線電頻譜作為國有資源的屬性。
專門法規
無線電管理專門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有關法規、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以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法規等。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最高層次的無線電管理行政法規。2010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這是我國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文章內容來源于網絡,如有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摩托羅拉對講機代理